中新健康|可休两天!多省份规定“痛经假”
西湖徒步 - 九溪满觉陇,《珠帘玉幕》和《永夜星河》各看4集,一个已经弃剧,一个根本停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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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乡村振兴,黔山贵水之间总能看到法院干警的身影。在黔南州罗甸县,有这样一个特殊的集体,他们是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驻罗甸县驻村工作队,他们身份不同、岗位不同,他们中有法官、法官助理,他们在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落实好驻村工作要求的同时,始终坚守法院人的初心,主动运用专业优势,及时充当“和事佬”,参与调处化解矛盾纠纷。今年以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派驻罗甸县的6名到村任职选调生和5名驻村干部,共参与土地争议、邻里矛盾、家庭矛盾等农村矛盾纠纷调解59次华体会hth登录,成功化解52起,以实际行动践行“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群众的贴心人、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曾玉秀将此情况汇报给驻村队长,随后便一起到村民家中了解情况。罗奶奶与罗大哥两家住房只间隔一个院坝堡坎,罗奶奶家在堡坎下方,罗大哥家在上方。因为连续降雨,罗大哥家里院坝堡坎被冲刷,泥土滑落到罗奶奶家厨房后面,堵塞了排水沟。罗奶奶担心如果再下雨,排水不畅之后家中便会倒灌进水,希望罗大哥能够主动加固院坝堡坎并清理排水沟泥土。罗大哥情绪也很激动,认为这不是他人为导致的华体会hth登录,所以也不愿意清理。这让两家关系陷入紧张之中。

“这件事情其实都不是你们的责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邻居之间应该互帮互助,和睦相处。”在深入了解双方情况之后,考虑到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曾玉秀和队长运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安抚双方情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互相体谅、产生共情。经过1个多小时的沟通调解,罗大哥表示愿意清理排水沟泥土,同时加固院坝堡坎。罗奶奶要邀请罗大哥到家里吃饭,感谢他把排水沟恢复原状。这起邻里纠纷,在驻村队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修复了邻里之间的情谊,积极构建和谐友爱、守望互助的乡村环境。

调解过程中,吴美岭和工作人员耐心倾听了双方的诉求和矛盾点,并结合自己办理家事纠纷案例和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双方聊起了家常,从感情基础、子女教育等方面入手,同时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2个多小时的释法明理,双方敞开心扉,逐渐放下心中的怨气。“以后遇到事情我们会冷静下来,耐心地沟通,理智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谢谢你们亲自上门调解。”于是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陶某当场手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对妻子生气动手。终于,这对三十多年的夫妻摒弃前嫌,和好如初。

在了解到该纠纷具备调解基础后,同时考虑到案涉款项是麻怀村集体的财产,为了让村集体节约诉讼成本,钟明珊组织双方于2024年10月21日通过面对面调解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提高办事效率,让群众一站式解决纠纷隐患,钟明珊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申请司法确认的方式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再上一道保险”,使得这起村集体追讨货款的纠纷在一天内得以一锤定音。

法治乡村建设是基层治理的应有之义,是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保障,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石。下一步,黔南州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优势和驻村工作队员“前哨”作用,发挥驻村工作队力量,着重在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法规宣传等方面寻求“良方”,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打通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添上一抹法院“枫”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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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援引新《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条款,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多项条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为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加高效、规范的法律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对新旧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北京三中院审结的上述案件中,某担保公司系某保险公司持股8.7958%的股东。2022年4月2日,担保公司向保险公司发送《查阅账簿申请书》,申请保险公司提供2006-2010年期间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项下的往来明细及所涉全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内部合规审批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等材料供其查阅。保险公司未向担保公司提供上述材料,故担保公司提起诉讼。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中第六条为“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该案中,担保公司行使知情权系其作为保险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范围的变化,并不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故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担保公司作为持股超过百分之三的股东,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行使股东知情权。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支持担保公司要求查阅保险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的重要权利,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新《公司法》进一步拓宽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首先,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三会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基本资料,在允许查阅的基础上,允许股东进行复制;第二,增加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同时对股东范围作出限定,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行使上述权利,如公司章程对于持股比例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范围扩大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官表示,新《公司法》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时亦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体现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维护。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