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炒股4天亏损32万元!网友的评论扎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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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鄂州的贺鹏(化名)反映他几个月前遭遇的诈骗经历。贺鹏称,2022年他购买了武汉一家教培机构的网课。今年7月初,他频繁收到该教培机构的退费邮件。加了对方的QQ号后bat365在线登录入口,被引导下载“华世咨询”App,在“退费专员”的诱导下,他开始在App上认购“基金”,从起初认购100元,到后来一次认购4万多。意识到被骗后他选择报警。目前,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已立案侦查。

10月13日,甘肃省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校园周边经营户、食品生产经营户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对前期销售火爆的网红食品“蜡瓶糖”展开清理排查。此次排查中,执法人员借助食安监管追溯平台,围绕平台公布的曾购进过“蜡瓶糖”的68家经营户开展检查,当场对相关商户的“蜡瓶糖”库存情况、进货渠道、供货商资质进行检查,当场责令经营者将相关产品下架,并告知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禁止销售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目前已排查经营户38家,下架“蜡瓶糖”系列糖果96盒,约29.4公斤。

9月29日,河南省安阳市开展了“蜡瓶糖”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其中依托“安阳市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科学设置关键词,对线上网络平台销售的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蜡瓶糖”产品进行了检索,对平台内经营“蜡瓶糖”产品的商家进行摸底排查,共发现涉嫌违法线索9条,其中,殷都区2条、文峰区2条、林州市2条、高新区1条、龙安区1条、汤阴县1条bat365在线登录入口,已将相应线索信息移交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在整治的同时,部分省市也发布了针对“蜡瓶糖”的消费提示。如孝感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提醒:“蜡瓶糖”属于新品类,目前缺乏相关质量标准和调查数据,很难说具体会对健康造成哪些影响,蜂蜡作为蜡瓶糖的一部分,其本身没有毒性,但是存在部分商家违规使用劣质蜡、工业蜡,导致蜡瓶糖存在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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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教培公司注销后学员起诉股东退费”的案例,以案说法。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周女士向某教培公司支付课程费,双方签订课程服务协议,约定教培公司向周女士提供培训课程、指导报名等服务。后由于周女士不符合报名资格,未报名成功。周女士联系教培公司工作人员退费,无人回复才得知该公司已注销,注销前并未通知自己申报债权。后周女士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将教培公司股东杨洋、陈欣诉至法院bat365在线登录入口,主张二被告退还培训费用、考试费用,并支付自己资金占用损失、因分期支付培训费产生的利息及律师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洋、陈欣退还周女士剩余培训费10350元及考试费500元。 原告:主张教培公司两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周女士诉称,2021年3月,教培公司向周女士推荐该公司的执业药师培训班,承诺考过证后可安排兼职;周女士声明自己只有高中学历bat365在线登录入口,不具备个人报考资格。该公司承诺可以通过企业报考代报名,若两年内考不过即无理由退费。 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周女士先后共支付培训费13800元。后周女士一直在上网课,教培公司无任何报考的通知。2022年10月,周女士询问教培公司工作人员考试情况,对方回复今年是考生自行报考,且报名季已过。周女士认为教培公司明知自己没有个人报考资格,且自己更改报考方式后不通知报考时间及注意事项,已构成违约,但联系该公司无人回复。 周女士主张教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培训费,因其已注销,注销前并未通知其申报债权,周女士主张该公司股东杨洋、陈欣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培训费用,诉至法院,要求两人退还培训费13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律师费5000元。被告杨洋、陈欣认可周女士主张的关于签订合同和支付培训费用的事实,但不同意退还培训费用。两被告辩称,教培公司已为周女士开设网络课程并配备专门服务人员进行通知和解答,周女士已完成大部分网络课程学习进度。此外,周女士两年未参加考试是自身原因未报名,代报名不属于公司的服务范围;周女士主张的利息损失及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合同依据,现公司已经注销,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原告有权向教培公司两名股东提出相应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与教培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并向该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双方之间构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的约定应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该公司向周女士提供了课程培训,但周女士未能在两年内报名并通过考试,该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履行了完整的指导报名服务,且教培公司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注销,故现周女士主张解除合同bat365在线登录入口,于法有据,双方合同应予解除。 杨洋、陈欣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有债权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出具清算报告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全部清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承诺公司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现公司已工商登记注销,周女士有权向杨洋、陈欣提出相应主张。 对于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周女士的培训费数额,法院结合导致本案合同解除的原因、教培公司已完成的服务内容以及相关证据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判定杨洋、陈欣向周女士退还培训费金额为10350元。周女士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因分期支付培训费产生的利息及律师费,均缺乏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洋、陈欣退还周女士剩余培训费10350元及考试费500元,驳回周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债权在公司清算时尚未发生,属于公司未了结业务范畴法官提及,公司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学理上亦称为“悬疑债务”“或然债务”,主要是指公司清算时尚未变成现实的债务,其是否成立及数额多少尚不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杨洋、陈欣作为涉案公司股东,在采用自行清算的方式注销公司时,应处理公司清算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的有关合同事项。但实际操作中,杨洋、陈欣既未将公司解散和清算情况告知可能成为债权人的周女士,也并未对未了结的培训业务进行处理。杨洋、陈欣在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即注销公司且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周女士与涉案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过程中,公司承诺两年内考不过即无理由退费,故在该公司注销时清算组应当对上述情况予以注意。即使上述债权在公司清算时尚未发生,但其亦属于公司未了结业务的范畴,周女士存在向教培公司要求返还培训费的可能。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甘浩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