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美出动100多辆战车支援库尔德 博弈加剧中东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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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经查,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牡丹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包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某村43.57亩耕地,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耕地地面硬化、修建房屋、安装设置地秤,造成38.47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8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牡丹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5万元;判决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非法建设占用等行为导致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不利民生永续发展,严重危害粮食安全。”案件警示意义指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严守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技术支持、提前介入、联席会议等机制,形成联勤联动、协同共治工作格局,确保了案侦工作有力推进,被占耕地及时恢复种植条件;鹰潭市委市政府印发《鹰潭市加强耕地保护打造无违法用地城市的实施意见》,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毁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制度保障。
经查,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犯罪嫌疑人张某祥、左某华等人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开发农村文化旅游项目为由,擅自在安陆市洑水镇3个村农用地上施工修路、平整土地并开采土石20余万立方米,造成203亩农用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6.5亩、一般耕地41.5亩,其他为林地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为深挖彻查案件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协调联动;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共同配合检法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取得良好耕地修复效果。”警示意见还指出,面对社会资本下乡,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时刻绷紧守护耕地红线的弦,从事各类建设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坚决杜绝非法占用、毁坏耕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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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获悉,自“冬季行动”开展以来,北京大兴警方紧盯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民生案件,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工作,近日,成功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 警方介绍,12月1日16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瀛海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家店铺报警,称刚刚店铺门口的报警器响了,一名男子将店内的衣服偷走,并很快消失在人群中。瀛海派出所民警王彦焜立即赶往现场,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在15时30分左右,一名身穿黑色帽衫、黑色裤子的男子,从一楼大厅进入店内,挑完衣服后进入试衣间试衣服,随后穿着新衣服直接从店内离开。因店员报警及时,民警判断该男子并未走远,于是在商场及周边进行查找。经过40分钟左右,便在商场东门附近将男子范某抓获。 “当时,范某身上穿着一件卡其色长袖T恤、黑色羽绒服和黑色裤子,这些衣物均是他刚从店铺内‘换’上的,总价值1700多元。”民警说。据范某供述,他发现该店铺店员非常少,防盗设施相对不完善,便有了贪小便宜的想法。目前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范某因盗窃被大兴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编辑 甘浩校对 刘越
该案中,张某驾驶绿牌五座私人小客车,通过某顺风车出行平台接单,从A县载三名乘客至B县,共收取车费60元。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张某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张某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张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张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中院认为,从张某的载客行为起因看,根据顺风车出行平台运行规则,行程路线首先要满足自身出行需求,张某的出行目的是回家,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行程路线信息并承接出行订单,具有合理性。从载客费用收取方式看,张某对费用的收取与分配并不占据主导地位,而是根据顺风车出行平台规则进行分配。张某载客使用的私人小客车系新能源车辆,出行成本较低,客观上张某实际获取的费用高于出行成本,但该行程价格是根据平台既定规则计算并明示,并非张某自主决定。从载客路线看,张某本次的出行路线完全覆盖乘客的出行路线,此种路线具有“顺路捎带”性质,未对张某的出行目的地产生实质性改变。此外,张某有固定职业,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张某车费收入约10笔,并非以此为盈利手段。张某为分担出行成本“顺路捎带”乘客,并不属于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张某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营并对其作出处罚,以及县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均属认定事实错误。故二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县交通运输局不服申请再审,江苏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江苏高院提及了该案的典型意义:私人小客车“顺路捎带”乘客方便群众出行,能够缓解公共交通压力,是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业态活动。但在实际运营中,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概念混淆、法律关系不清晰以及管理手段和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顺风车业态健康发展面临一定的挑战,这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准确界定不同活动的性质。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查处以合乘名义变相实施网约车运营行为时,应当综合考虑载客行为起因、载客路线及收费合理性、对价格的决定权、载客频次等因素,在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运营行为性质进行准确界定,避免简单以收取费用高于出行成本即认定属于违法从事网约车运营并予以处罚。本案的处理为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以顺风车之名、行网约车运营之实”的违法行为提供了认定方法,有利于依法规范顺风车新业态活动的健康发展。
其实,该案不仅对行政执法机关具有普遍的执法指导意义,对拼车发起人同样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他们同样应当综合考虑载客行为的起因:顺风搭乘;载客路线:自己的出行路线应完全覆盖乘客的出行路线;收费合理性:成本分摊要合理,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价格的决定权:从判例看,最好通过平台接单;载客频次:不能多次规律性地往返等。
诚然,上述因素或许仍需细化,例如完全覆盖乘客的出行路线,拐个弯多走几百米几公里也能算“完全覆盖”吗?收费合理性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成本分摊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明确。只有明晰标准,群众发起拼车或参与拼车回家时才能心中坦然,行政机关执法时才能做到违法必究、依法执法,从而让拼车回家这一市场运力的补充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