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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京剧梅派艺术,由中国戏曲学院主办的国家艺术基金2024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京剧梅派经典剧目表演人才培训”于6月11日正式开班,该项目由梅派第二代传人张晶主持,历经数月于12月12日在中国戏曲学院小剧场举行了结业仪式。新京报记者获悉,6月11日的开班仪式在中国戏曲学院隆重举行,学院院长尹晓东在致辞中强调,此次培训项目是弘扬梅兰芳先生艺术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培养高端梅派艺术传承人的关键环节。多位艺术教育界和京剧界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仪式,并对项目的实施给予高度评价。尹晓东院长还为授课导师代表颁发聘书,学员们正式开启了紧张而充实的学习旅程。此次培训覆盖全国14个地区的青年演员,共招收正式学员30人,其中表演专业24人,器乐专业6人。学员在学习期间深度研习了《贵妃醉酒》《刺虎》《穆桂英挂帅》《抗金兵》《凤还巢》《太真外传》等经典梅派剧目,并在名师指导下进行艺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全面训练。培训班还特别邀请李玉芙、沈世华、马小曼、李胜素、张晶、李红艳、舒健、王福龙等京剧名家担任导师,帮助学员提升艺术造诣与文化修养。为展示学员的学习成果,项目于12月9日至12月11日在北京人民剧场举办了成果汇报演出。这不仅是对学员培训成果的集中检验,更是一次向公众传播梅派经典艺术的文化盛宴。12月12日的结业仪式上,学员们表达了对导师和学院的感激之情问鼎娱乐,并表示将继续努力传承和弘扬京剧梅派艺术。中国戏曲学院相关领导对项目的圆满完成表示祝贺,同时勉励学员以更大的热情投身于京剧艺术的传承与创新中。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京剧梅派经典剧目表演人才培训”项目不仅成功培养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梅派艺术传承人,也为京剧艺术的传承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这是中国戏曲学院与国家艺术基金合作的一次成功实践,更是推动戏曲艺术繁荣发展的重要探索。此次项目的举办不仅体现了中国戏曲学院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重要地位,更彰显了国家艺术基金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的深远意义。为未来培养更多戏曲艺术人才奠定了坚实基础问鼎娱乐,也为京剧艺术在新时代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编辑 杨海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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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建设工程中,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司认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故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对大力公司诉讼中伪造维修费支出相关证据的行为罚款10万元。项目完成后,发包公司拒付尾款并伪造维修费证据反诉2023年3月,天晴公司承接某楼盘木门安装工程,安装完成交付业主后,大力公司拖欠12万余元工程尾款未给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大力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天晴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天晴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行政机关处罚,且天晴公司拒绝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行为给大力公司造成损失问鼎娱乐,故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维修费10万元。天晴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木门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大力公司已对尾款12万余元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大力公司未按时付款违约在先,其才会停止维修。本案主张的尾款金额不包含质保金,其对质保金不再主张,同时大力公司提交的有关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维修单价过高,不符合市场价和行业惯例。大力公司为证明其维修费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显示大力公司依据维修合同和结算单向杨某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但在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大力公司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大力公司的银行流水并传唤杨某到庭,查实维修合同和结算单是大力公司为应对诉讼要求杨某配合签订的,大力公司向杨某支付的9万余元维修费又通过大力公司员工的账户最终回到大力公司账户上。法院:驳回发包公司反诉请求并罚款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力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对工程尾款金额进行确认,大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天晴公司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于法有据,因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等损失与合同约定质保金金额相当,现天晴公司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大力公司向天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驳回大力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大力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进行走账属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法院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对大力公司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大力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并缴纳罚款。法官: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和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晴公司依据《承揽合同》要求被告大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尾款问鼎娱乐,但大力公司以天晴公司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作为抗辩,同时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本案中,大力公司主张维修费损失所依据的证据系其伪造,该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捏造事实、蒙蔽法院,骗取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力公司为证明维修费损失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安排走账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问鼎娱乐,妨害诉讼秩序,故本院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增加了法院甄别证据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权威。良好的诉讼生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诚信诉讼适用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歪脑筋,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在综合考虑诉讼参与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罚款金额,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给予制裁,在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司法资源被浪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法院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追求。“好的营商环境首先是讲诚实、守信用”,大力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会坚决保护,而对于不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绝不手软。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