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我是厨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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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美育进校园”项目在京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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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当天从上海城投集团获悉,近年来,上海城投全领域、全过程推进“无废场景”建设,全方位推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尤其是最近加快推进热能、炉渣、电池资源化利用和绿色能源项目落实落地,旗下老港生物能源再利用项目三期、老港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二期)等项目相继开展调试设备,6大标准化“无废场景”13个示范试点将基本建成,积极助力上海“无废城市”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比如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利用垃圾焚烧发电余热产生的蒸汽,稳定供应基地内污泥暂存库区清理项目及基地外老港镇化工园区、浦东机场项目,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循环使用,促进周边区域的经济发展。目前,一期每天对外供热蒸汽约300吨,年度平均供汽量约10万吨,促进了垃圾焚烧电厂余热回收利用,进一步提高电厂能效,同时达到“碳减排”的目的。下一步b体育app平台,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的余热蒸汽将输送至浦东机场四期工程能源中心,项目年供热量约10万吨,预计2027年底实现供能。

上海城投承担全市固废转运处置的托底保障任务,是上海“无废城市”创建的关键一环,同时也是市政府明确推动“无废细胞”建设的三家示范引领企业之一。近两年来,上海城投全领域、全过程推进“无废场景”建设,全方位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无废集团”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积极助力上海“无废城市”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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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一些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会公示其录用及候补人员的姓名、院校、专业、学历等信息。然而,在社交媒体上“搬运”这些公示信息,是否会侵害名单上人员的隐私与个人信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搬运”录取名单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小王是一名应届求职研究生。他偶然发现,被告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某大学vs顶尖高校我想试着缓解你出分前的焦虑》的涉案文章,附图显示了北京某企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姓名处作出了打码处理,但仍可识别出为原告姓名,其余院校、专业与学历信息未作打码)与递补人选名单(姓名处作出打码处理,无法识别具体姓名,院校、专业、学历未作打码处理,其中院校有A、B顶尖高校等)。文章内容中包含“北京某企业的拟录取名单,考上也就那么回事吧,某大学好歹是个985,多的是国外不知名水硕把一堆顶尖高校毕业生挤下去”“其实我想说,顶尖高校就那样,没必要纠结”。小王和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即被告取得了联系,并通知被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虽表示道歉,但双方就道歉和消除影响的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文章并没有修改或删除。原告小王主张,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暴露了其姓名、学校、专业、学历信息,侵害了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虽上述信息已经由单位公示程序公开,但单位在发布7日后就已删除公示信息。涉案文章中暗示原告为“关系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涉案文章包含的“北京某企业的拟录取名单,考上也就那么回事吧……”等言论,并未指向原告,未使用侮辱性用语,未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隐私权,涉案文章中包含了录用名单截图,写明了原告的院校、专业与学历,关于姓名部分,被告进行了一定处理,但仍可通过图片辨识原告姓名。该录用名单系招聘单位公示信息,该信息在公示期间内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并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其隐私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发布录用名单截图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涉案录用名单截图包含原告姓名、院校、专业与学历,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同时不属于私密信息,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被告在发布上述个人信息之时,未取得原告同意,但上述个人信息已经公示程序合法公开,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文章发布之前明确拒绝他人处理相关个人信息,也未举证证明该信息侵害原告的重大利益,因此,被告无需就其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承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但同时,原告已于2023年6月向被告明确其姓名信息在涉案文章中清晰可见,并表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明确拒绝被告处理其个人信息。在此情况下,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于涉案文章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处理,被告应对此行为承担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法官提示,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已成为社会运行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如何在满足信息流通需求的同时,充分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维护各方主体利益的相对平衡,保障信息主体的自我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信息主体行使拒绝权的空间,即在个人公开后,信息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对该个人信息的进一步处理,保证已公开的信息不被扭曲,从而充分保障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首先应甄别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在目的限制、手段合法等范围内对其进行合理处理,更要尊重信息主体的事后拒绝权。处理已公开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事先取得个人同意。编辑 甘浩校对 刘越